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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税函[2008]302号 合肥市国税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2
     
    合肥市国税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合国税函[2008]302号                2008.12.26         各区局、县局、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注销档案、调整发票核定等事项的操作步骤》,于2008年12月31日前,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发票种类、月购票限量、最高开票限额等设置进行变更维护操作。    二、对回收企业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回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予以核定和发行,并规范使用相应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三、对回收企业已领购但尚未使用完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一律于2008年12月31日前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剪角缴销,并在发票发售系统作发票退回和发票上缴处理。    四、为防止出现利用政策衔接期间提前开具或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偷逃或骗抵税款等问题,请各单位加强监管,注重分析,对近期申报销售收入、进项抵扣变动异常的回收企业,应进行重点评估,如发现涉嫌偷逃或骗抵税款等问题,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五、市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合国税函〔2002〕24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国税函〔2004〕121号)、《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合国税发〔2004〕122号)、《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国税函〔2005〕488号)、《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国税函〔2007〕126号)及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合国税函〔2006〕342号)同时废止。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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