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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金税前扣除新政利好金融业
     发布时间:2012/3/6    来源:   阅读次数:526
     

       2月27日,证券行业终于等来期盼多日的喜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的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约在10天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金融界人士认为,国家继续允许金融类企业(含金融企业、保险公司、证券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准备金税前扣除是一项利好,是对金融业的扶持。与此相对应,在近一段时间,金融、券商上市公司的股价有显著上涨。

     
      证券行业、金融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明确后,保险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更加关注自己提取的各类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在2010年,保险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准备金,与证券行业、金融企业准备金一样可以税前扣除。

    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牵动企业神经

    2011年,金融企业、保险公司、证券行业、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都很关注准备金能否继续税前扣除的问题。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春喜介绍,从企业财务上看,准备金是指企业预期未来会出现一些支出或损失时,加以估算,预先提列的资金。准备金名称各样,种类很多,比如呆坏账准备金等等。对企业而言,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相当于一种税收优惠,特别是在资产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税前扣除准备金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产生递延纳税的效应。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超过企业累计计提的准备金,依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通过申报或备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不能计提减值准备金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前扣除待遇。

    2008年以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受到了严格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2008年后,能够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必须是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准备金。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7份文件,规定了金融企业、保险公司、证券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5大类18项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均规定,相关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执行期限是从2009年到2010年底。上述政策执行期满后,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除此之外,其他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是否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因此企业很担心政策是否有变。

    准备金税前扣除与否关乎企业税负轻重  
    辽宁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张红玫经理认为,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谨慎性角度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该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另外,为了减少投资和运营风险,某些行业会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主要是因为:一是不符合真实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是为了应对将来的资产损失或投资风险,并非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二是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由于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是企业预计发生的潜在损失,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般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不力的状况下,如果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不加限制,就会导致税基被侵蚀。三是体现风险自担的原则。企业提取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通过税前扣除将风险转嫁给国家。

    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但企业准备金不能在提取当年税前扣除,企业需进行纳税调整,加大了企业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金融类企业来说,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往往对企业税负和税后利润产生很大影响。

    以期货行业为例。期货行业涉及准备金提取的包括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财税[2012]11号文件的规定,期货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证基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是按照其手续费净留存的5%提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按照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据了解,2011年国内期货公司手续费总收入101.36亿元,正常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总计约5.068亿元。2011年全年国内期货市场总成交额为137.5万亿元,按照千万分之六点五的比例(每家公司视分类评级不同而缴纳不同比例,千万分之六点五取的是中值)缴纳,2011年期货公司合计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0.894亿元。上述两项费用支出总计5.962亿元,如果都能在税前扣除,可使国内期货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约1.49亿元,这相当于2011年全行业(期货交易所除外)净利润23.06亿元的6.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字显示,截至2011年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达11898亿元,而2010年底是9438亿元,当年新增2460亿元。是不是这2460亿元都能在税前扣除呢?当然不是。因为新增的2460亿元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而按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准备金是指一般准备金。但即使仅有部分可以扣除,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实际上,金融类企业每年提取的准备金数额都非常巨大,允许税前扣除,会减轻企业税负,增加税后利润。这就是金融类企业高度关注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原因。

    多项准备金已获税前扣除资格  
    截至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证券行业、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李利威经理介绍,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证券行业准备金。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扣除的准备金包括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优惠力度更大。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税[2012]11号文件对证券行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证券类准备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期货类准备金,通知规定,各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备金税前扣除要依法进行  
    张红玫认为,纳税人在具体执行准备金扣除政策时,需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税前扣除数额问题。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缴纳有关准备金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实际发生数超过计提数的部分据实在税前扣除。

    2.准备金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要根据所属行业、所属企业的类型对号入座,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缴纳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提取、缴纳的基数各不相同,纳税人需要搞清楚其具体内涵。

    3.准备金的扣除问题。可税前列支的准备金,有的文件规定是提取数,有的文件规定是缴纳数或交纳数,要注意区别。有一些准备金规定了税前扣除上限,一旦有关基金总额(基金净资产)等达到规定的额度、比例后就不能再提取、缴纳了。有的纳税人可提取多项准备金,但准备金的提取有先后顺序,不可同时提取,这时一定要注意其内在联系和提取顺序。

    “目前关于保险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类准备金在原税收政策到期后,是否继续执行,未见政策出台。这些行业准备金同样需要依法计提,且数额巨大,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早出台相关政策。”李利威说。

    张春喜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该送“及时雨”而非打“马后炮”。现在的很多税收政策,往往采取追溯调整的办法,如2012年发布的文件,适用从2010年以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人为增加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和难度,徒增企业财税人员业务处理的工作量和差错率,既违背税收立法精神,又不符合逐步缩小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的改革目标。建议财税部门在以后出台文件时,尽量能够提前,让企业财税人员不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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