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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政发[201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8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桂政发[2012]58号                2012.8.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自2009年2月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有效缓解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现就促进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要求
    (一)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吸引民间资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支持“三农”,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明显,是现有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规范民间借贷、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要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资金供需情况,按照“增加机构、提高质量、合理布局、防控风险”的原则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争取到“十二五”末期全区设立500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400亿元,“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贷款达到1500亿元以上,形成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小额贷款金融新格局,涌现出一大批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用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金融办要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至各市,并且要分市分年度实施指导计划,引导各地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发展目标。

    (三)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积极吸引外资,鼓励发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控股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开户等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大型企业集团、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结合自身实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上下游关联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创新业务。

    二、简化发起设立审批程序
    (一)取消各级人民政府出具风险处置承诺函的手续。各级人民政府不需再对单个申请机构出具风险处置承诺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并授权当地金融办或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

    (二)简化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流程。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继续由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开业、变更、终止等其他审批事项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审核批准,涉及其他联合审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由自治区金融办向其征求意见。

    (三)适当下放变更事项申请审批权限。有以下变更事项的,各市金融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
    2.变更公司住所;
    3.以上变更事项涉及到的公司章程变更。

    三、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一)鼓励增资扩股。开业后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增资扩股申请。对满足增资扩股条件,当年无不良监管记录、平均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净资本限制,增资扩股后法人股东出资额可以不超过净资产为限。

    (二)稳步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的合作。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可从股权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暂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可在一定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开展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无抵押贷款。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抵押登记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

    (二)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自治区金融办及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运行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五)建立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年度考评、年度审计、日常监管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创新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表彰奖励范围。

    五、强化规范管理
    (一)落实地方政府风险管理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将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金融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金融、工商、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在企业名称中冠以“小额贷款”字样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扰乱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要依法制止,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规范、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健全监管组织体系。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主体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理顺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组织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管理责任,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主体更好更快发展。

    (三)加强发起人资质审核。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加强对发起人出资能力、资金来源、诚信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审核,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资本实力的整体提升,增强其放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水平,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性、财务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隐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五)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六)加强内部建设。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建设,主发起股东要牵头把握发展方向和制订发展规划,增强战略投资意识、科学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建立主要高管的年度约谈制度,努力培养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会管理、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团队。

    (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由监管部门收缴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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