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601
     

    随着“营改增”政策及范围的进一步推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2013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

         航空业规定——财税[2013]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总分机构

    · 总分机构疑难问题汇总 2019-11-26
    · 总分机构税收专题学习 2019-11-26
    · 总分机构疑难问题汇总 2019-11-26
    · 总分机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常见实务问题解答 2016-01-27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 2015-07-16
    · 冀财税[2014]2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省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15-05-04
    · 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公告〔2011〕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 2015-03-08
    · 应细化大企业总分机构判定标准 2014-10-15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2014-10-15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