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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3
     
    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把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2000元。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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