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浙江盛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苏某甲等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825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嘉海刑初字第12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陆某。

    辩护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雪庆。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褚某,个体经营。因本案,2014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勇辉,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甲、褚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宛秋及宋丰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陆涛、被告人苏某甲、被告人褚某及辩护人张正宇、钟雪庆、韩振、唐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甲、褚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其中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甲虚开发票合计60份,虚开金额共计957万余元;被告人褚某虚开发票合计54份,虚开金额合计840万余元,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褚某、苏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分别判处。

    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甲、褚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单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甲在申报其所经营的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度农业财政扶持项目--海宁市**特色渔业精品园项目”、“2012年度省级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海宁市**虾鳖混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2012年度省水产种苗项目—海宁市**中华鳖(日本品系)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项目”、“2012年度农业财政扶持项目—海宁市渔业主导产业示范区虾鳖混养基地改建项目”、“2013年度中央立项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渔业产业提升项目—海宁市海昌渔业主导产业示范区虾鳖混养基地改建项目”过程中,因自行采购原料进行施工建设未取得相关发票,为满足申报补助资金之需,经被告人苏某甲联系,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及相关经济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褚某或他人以销货单位分别为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龙福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百基水泥有限公司、杭州川马贸易有限公司、海宁市沈坟山镇东石料有限公司、海宁市忠建石料有限公司、嘉兴怡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缘景居建材有限公司、桐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虎溪水泥有限公司、嘉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杭州达鹏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拓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图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佳境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都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海狮水泥有限公司、杭州舟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53份、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虚开金额共计927万余元。其中经被告人褚某联系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虚开金额共计810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甲、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乙、苏某丙、沈某的证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在建工程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查询情况、税控打印件、发票流向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票对比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工商登记情况,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宁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褚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商品购销及接受劳务、服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发票,或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告人苏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海宁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苏某甲涉及虚开金额共计927万余元,被告人褚某涉及虚开金额共计810万余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苏某甲、褚某所犯罪名成立。就本案虚开发票的金额,经查,“2011年度农业财政扶持项目--海宁市**特色渔业精品园”与“2012年度省水产种苗项目—海宁市**中华鳖(日本品系)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中,发票号码为00359986、01726577、01726578(共计金额300000元)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有重复使用情形,应按虚开发票金额认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总额及发票数量相应予以扣减。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结合各自的参与情节,量刑时酌情体现。到案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褚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佳


    人民陪审员  王关章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华溢

    相关文章: 虚开发票罪

    · 福建省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甲等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 承建工程后从第三方开具发票给建设方被判虚开发票罪 2016-09-26
    · 浙江盛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苏某甲等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 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