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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下对企业“白条”审核认定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92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上确立了真实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怎样根据这两个原则,处理企业“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是摆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前的难题。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依据真实、合理原则对企业的“白条”税前扣除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探讨。  一、企业“白条”支出的现状透视  所谓“白条”,财务上是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前,白条费用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白条支出构成少缴税款的,要按偷税进行补税罚款,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尽管有上述严格的规定,事实上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业的白条行为,白条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门。从其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  从“白条”形式上来看,有自制单据或者手写的白条,有过期发票或者是超出使用范围的发票等不合格发票。  从反映事项的性质上看,有的记载具有经营性质的应纳税事项,有的记载的事项则是不具有经营性质的不纳税事项或者免税事项。  二、企业“白条”支出的成因分析  企业“白条”支出存在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根源  有些商品交易处于原始落后的状态,是税务部门在发票上难以控管的盲区,发票管理很难规范。比如饮食企业从集贸市场的农户手中采购原材料,取得合法发票存在一定难度。  (二)利益驱使  有些个人交易或者劳务如果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按规定纳税,必然增加交易或劳务成本,因此交易的售货方或劳务的提供方个人不愿意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三)合理公允  有些白条的存在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等。  三、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精神,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操作中如何有效掌握白条的真实、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直接扣除的白条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费用合法、真实  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白条所记载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真实发生,必须坚决杜绝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经营活动之外的招待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费用发生的标准必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以内,如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出差补助费等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或者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白条所记载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又不涉及应该纳税的劳务等应税事项,凡是涉及要纳税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四、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发生的白条费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费用可以扣除。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二是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核定扣除。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三是凡具有经营性质的白条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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