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相关政策——粤国税函[2004]10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