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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不动产赠与免税不用再公证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936
     

      2015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在本市如办理一套受益额为3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免征营业税手续,可省去2.54万元的公证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赠与公证材料。

      根据公告,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中特别指出,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记者昨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网站查询到,目前在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据此收费标准,办理一套受益额为3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需缴费:20万×1.2% 30万×1% 250万×0.8%=25400元。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可以获准免税的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可节省2.54万元的公证费。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购房者和业主用“假赠与”的方式代替买卖过户来规避税收。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中的免税手续,意味着赠与的费用又有所降低。对此,伟业我爱我家(博客,微博)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提醒消费者,在房产买卖中不要采取不正当的方法避税,不仅存在风险,实际也未必划算。

      “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赠与是比较少的,基本上只有一些老年人会选择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其余的房产赠与现象相当一部分都是消费者为了规避税收,或是为了摆脱对购房资格的政策性限制而产生的。”胡景晖说,“通过"假赠与"来进行"真买卖",一方面双方都必须承担签订虚假合同的严重后果,一旦产生纠纷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由于购房者获得赠与房屋的取得成本为零,如果购房者欲转手出卖房屋,就要以房屋的全款为基准征收20%的个税,这实际上为购房者增加了以后的负担。”

      胡景晖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赠与人为三代直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受赠房产时,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上述关系,受赠人则需要缴纳20%的个税税率,反而得不偿失。而对于房产买卖而言,国家目前已有满2年免征营业税、满5年唯一自住房免征个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情况中,房产赠与未必省钱,还十分麻烦,用"假赠与"来避税是完全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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