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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终奖与过节费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740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税总2010年元月28日纳税人权利义务在线访谈问题荟萃  A  年终奖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B  过节费  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  计税方法 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范例         年终奖1.2万缴1175元         假如一个人在2009年至2010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励是12000元,那么他的年终奖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计算:首先,用所得额12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为1000元,因为高出起征点500元至2000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则这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就是:12000×10%-25=1175元。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这个人领一次性奖金的当月(比如公历12月或者中国农历腊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来说就是如果低于2000元,就应该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比如仍然是12000元)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假设他腊月的工资是1500元,那么这个余额就是[12000-(2000-1500)]=11500元;然后将这个余额除以12,得到一个商数958.33元,再用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查,958.33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25元,于是这个人的个税就应该是[12000-(2000-1500)]×10%-25=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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