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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严厉打击油企“变名”逃税行为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46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日常监管,有效打击成品油企业利用变换产品名称手段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违规行为。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对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类轻质油均纳入石脑油征税范围,对重质油均纳入燃料油征税范围。

    税收征管实践发现,少数炼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存在“变名”问题,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

    此后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进一步明晰应税油品征收范围,将成品油经销企业“变名”行为列为成品油生产加工行为,征收消费税。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政策——
    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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