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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需做好节前的平销返利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48
     
    新春佳节将至,正是各大商家大把“吸金”的时候。据商务部监测,1月1-3日,全国千家核心商业企业实现零售额14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5%。然而,在销售额大涨的背后,如何处理好与各大销售商之间的返利问题也成了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关心的话题。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在此,笔者将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返利行为的财税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造成税收流失。   平销返利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类,具体处理如下: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应的,供应商的实物返利也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是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而在如何开具发票的处理上,也会直接体现为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及相应成本。  那么,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漏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方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如果只开红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方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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