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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费的几点税收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在征管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税企纷歧,本文咨作探讨。  一、认为只有上述列明的具体福利费名目才可以扣除,比如住房补贴,有人认为不在第二项的相应名目内,故不可以作为应付福利费,其实这是一种机械的看法,首先第三条包括的三项内容结尾均有“等”字,说明不仅仅指“等”前的各种费用才可以作为应付福利费,其次以第二项为例,“为职工住房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而在后边的例举中根本没有住房类补贴,如果以例举中没有相应住房补贴为由不允许住房补贴列入应付福利费为由,则与前因明显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付福利费范围绝不是仅限于例举的各项费用项目。  二、认为内设福利部门用房屋折旧不作为应付福利费处理,其理解依据认为房屋不属于设施,笔者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有如下表述:“购建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儿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只能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不得挤占其它资金。”可见内设福利部门的房屋应当归属于设施一类,其相应的折旧应当作为应付福利费列支。  三、与财企〔2009〕242号的对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与国税函〔2009〕3号内容比较,可以发现基本雷同,只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因与生产经营无关而不得税前扣除,住房、交通补贴采取货币方式的117号文要求进职工工资而3号文要求进应付福利费,至于通讯补贴,与交通补贴性质类似,也应当列入3号应付福利费范围。  四、旅游费的处理,《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我们知道组织职工旅游已经成为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激励职工的一项必备内容,不允许旅游费财务与税务列支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有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从宽掌握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列支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倾向于从宽掌握。  五、差旅费津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由于系出差行为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因此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过渡,而应直接从销售费用或财务费用列支。  六、午餐补助的问题,3号文件并没有该项名目,但是从原理上属于对职工的生活补贴,对于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的午餐支出应当作为应付福利费予以扣除,而对未办职工食堂也未统一供应午餐而以午餐补助名义发放的现金则应当纳入工资薪金处理,以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七、票据问题,应付福利费是负债类科目,其对应科目一般是成本费用类科目,因此应付福利费所附原始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凭证,比如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必须取得相应发票,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必须取得相应部门的缴款收据,那么交通通讯等非货币性补贴了,因为相应的交通、通讯发票抬头系个人,但其实质上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但其中又含有相应数量的个人支出,因此本着公平原则,应当由各地予以定额限定,未超出定额范围的作为应付福利费列支,超出范围的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予以纳税调整,类似于对业务招待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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