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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77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12-30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014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各自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对是否属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普通发票
      (一)发票票种衔接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按照《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布的普通发票票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具体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领用及开具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二)发票使用管理衔接
      1.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业务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增值税业务使用国税监制发票。2013年12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国税监制发票,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具使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参见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的地税监制的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可通过“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和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和“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sc-n-tax.gov.cn),在“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3.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及时修改开票软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5.试点前已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试点后应继续使用冠名发票。之前未使用冠名发票,但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年发票使用量大(机打平推发票3万份以上,定长机打卷式发票10万份以上,不定长机打卷式发票500卷以上,定额发票30万份以上)、国税监制统一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满足自拟格式需要或税务机关管理要求的营改增纳税人,也应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见附件2,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在“下载中心/涉税表格”栏目下载),并通过互联网登录“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网址:
    http://fpyzgl.sc-n-tax.gov.cn)提交冠名发票印制计划。

      三、个体税收征管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原地税独管个体工商户试点后的征收方式暂参照地税机关确定的方式执行;试点个体工商户兼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个体工商户2014年1-3月应税销售额的核定,可参照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自2014年4月开始,应税销售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重新核定。

      四、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免费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相关手续,一般纳税人与网上申报服务商签订协议后办理。
      (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并附送有关申报资料。所需资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下载。

      五、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款,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免费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涉及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多缴纳税款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试点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附件下载: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2.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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