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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国税发[2011]4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17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公告厦国税发[2011]48号                 2011.4.19为进一步提高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1年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应在进行所得税汇算申报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2010年度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并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企业应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10年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符合条件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除外),税务机关将于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抽查。三、跟踪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2008年1月1日前调查结案的企业跟踪管理期为3年)。处于跟踪管理期的特别纳税调整户应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2010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将同期资料的内容与被调整年度相应情况进行比较,说明各项变动对关联交易定价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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