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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境外放款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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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昨天(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以下简称《通知》),并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所谓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针对《通知》解释称,近日,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此情况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按照《通知》规定,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是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是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是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该负责人称,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通知》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将境外放款的额度核准、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资金划转以及汇出入等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设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 此外,《通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企业,主要包括:所有境外放款的核准、登记等业务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仅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在汇兑管理上,简化境外放款所涉境内划转核准手续,除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经外汇局核准外,资金在境内相关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及结汇,境内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在境外放款额度管理上,对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即在经核准的额度和期限内,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将已经回收的境外放款额度循环使用,改变了原先境外放款按发生额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境内企业自主决定境外放款的频率和金额,满足其境外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并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宽了境外放款的资格。经外汇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对于如何理解《通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的关系?该负责人表示,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适用《通知》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适用汇发[2004]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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