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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手续简化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131
     

    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推出五项措施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这五项措施包括:
    纳税人领用新票不再手工验旧;
    申请不超过十万元限额发票不再事前实地核查;
    认证抵扣无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报送备案;
    扩大诚信企业增值税发票领用量。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全国范围的推行,实现了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红字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管理的需要,不再需要纳税人将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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