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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征管存在的风险及应对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44
     

    在征管职能划转后,契税成为地方税种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契税征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下面笔者就当前契税征管存在风险及应对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契税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风险及解析
    (一)税收政策执行风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执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省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统一,有的按合同签订的日期,有的按约定交房(交地)的日期,有的则按约定交款日期,有的市内各县区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还有的省辖市以“优化服务”为由不征收滞纳金,由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统一等因素,不利于国家契税征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公平。

    2、拆迁协议抵免契税主体及相关政策执行风险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复函》(苏财农税[2002]2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的产权人不重新购房,由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拆迁人不重新购房而由其子孙辈重新购房的,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基层税务部门在落实拆迁相关政策时,征纳双方往往争议较大。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在执行相关政策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凡是祖辈或父辈房屋拆迁,儿、女、孙、孙女均可凭拆迁协议享受减免政策的办法,进行契税抵免,存在执法风险。

    3、征收契税加收的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金额的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在征收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时,实际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应纳税款金额。这样做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来执行的。而税收征管法对于加收的滞纳金的金额超过应纳税款的则没有相关限制规定。工作中,此项业务经常会出现,处理的结果不同,往往会出现征管风险。

    (二)相关部门信息不对称、不规范,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1、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相关风险
    纳税人在房屋交易缴纳税收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可享受契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款的流失和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是目前很多省辖市住建局房地产系统没有联网,每个县(区)住建局房地产系统只能查到本县(区)范围内的房产,有的地方住房信息系统上线以前的存量房屋没进系统,造成各县(区)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并不能真正反映家庭拥有住房的唯一性。
    二是因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上线晚,导致部分持有“单身证明”的公民不单身,也可造成“家庭唯一住房”的住房不唯一。
    三是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有效期限不规范,有的地方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自开具后规定的查询之日起二日内(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有效,有的地方有效期限是一周、一个月,有的则更长甚至没有期限限制。

    2、拆迁补偿契税抵免风险
    一是拆迁主体不符合契税抵免条件。有的乡镇甚至村居私自进行拆迁,向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不符合契税抵免条件,但有的地方凡是有拆迁协议的全部给予抵免。
    二是拆迁协议出具不规范。拆迁协议因没有编号,有的没有地籍、房号,合法性也难以确认,不法分子易伪造拆迁协议偷逃税款。
    三是拆迁协议丢失无法查证可能造成重复抵免。拆迁协议丢失只需提供拆迁办的证明和登报声明,对于拆迁协议是否已经抵免,其他税务机关无法查证,可能造成重复抵免。

    3、存量房评估系统数据不完整或不全面的风险
    目前因部分非住房存量房数据没有进入评估系统导致系统的数据不完整,加上一些房屋中介市场不规范,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往往隐瞒其实际交易价格;有的评估机构因利益驱动,故意降低评估价格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证明、合同等资料偷逃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目前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通过种种手段伪造、变造“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购房购地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伪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改变房屋用途,将“商用”改为“住宅”;有的缴纳契税多年因开发商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再转卖给新房主,伙同开发商作退房处理,再到地税申请办理契税退税,没有有效的相关政策遏制,造成相关税收的流失。

    二、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风险应对的几点思考
    (一)税收政策执行风险应对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拆迁协议契税抵免主体、滞纳金的加收及相关政策执行方面,建议从省局层面对政策重新疏理规范,出台全省《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为基层征管的依据,指导基层规范征管。省局层面暂不能规范的,省辖市范围内先统一规范,统一政策口径,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公平性。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以“最新问题”的形式对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进行明确。

    (二)部门协作方面风险应对
    一是住建部门要尽快对省辖市的住房信息系统进行联网集中,并对所有的存量房进行一次普查,使所有的存量房进入住房信息系统,纳入监控管理;二是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公民婚姻状况进行排查全部录入系统,查实婚姻状况,确保家庭唯一住房的真实性;三是从省层面对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有效期限进行规范统一,可统一为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有效;四是对拆迁补偿抵免政策规范,明确拆迁主体、抵免主体,从政府层面出台文件规范拆迁协议的格式、编号,视同发票管理,指定资质齐全的企业印制,加印防伪标志,使用后及时交税务机关缴销备案;五是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进行信息共享。住建局、国土部门、物价局的房屋、土地相关信息系统授权地税部门实时查询,在进行房屋片区划分的基础上,搜集房地产评估公司提供的基准价,制定楼层、面积等修正系数,适时开展相关资料的核查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证明等资料偷逃税款滞纳金的风险应对
    一是政府主导,建立信息共享体系。由政府主导,建立包括地税、房产交易所、房产开发公司、国土局、建设局等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体系,建章立制,定期交互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部门间的信息交互利用。
    二是加强与第三方数据的实时查询利用,加强业务的复审和审核。加强风险管理的指引作用,将纳服部门受理的资料纳入风险管理应对,分为中高级风险应对,提高风险级别,加大查处力度和移送力度,减少执法风险,减少税收流失。
    三是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对第三方证明等资料进行鉴别。运用photoshop软件,借助电脑、扫描仪和数码相机检验印章印文图像既操作简单、准确、方便还可对放大、修改、处理过的捡材打印固定,同时对捡材不会造成丝毫破坏、磨损,方便检验员直观、准确地制作特征比对表和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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