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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税后净利中提取的福利基金余额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297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1月1日前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有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之后不再提取,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由于使用范围较窄,至今仍用较大余额。
      
      2006年以来,我公司未提取新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前的余额仍然作为一种负债,放在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将其放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二级科目管理。按照该基金的使用范围继续使用。
      
      问题: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的规定?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规定:  
      二十一、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实际发生福利费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通常外商投资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后,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将“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调整至“应付职工薪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指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时按规定计提标准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但尚未使用的部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计提职工福利费,不涉及余额衔接事项。“应付职工薪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余额不属于所述的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因此,企业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应冲减“应付职工薪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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