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14]30号 2014.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总局觉得,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详细政策——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新版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下载地址http://www.jxaic.gov.cn/u/cms/www/201402/20140218zzdy.doc)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新旧对照及新版营业执照适用表
延伸阅读——
公经[2014]247号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相关新闻——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政策提示——企业信息公示:财税人员须关注的几点<裴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