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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2/9/9    来源:   阅读次数:593
     

      近日,青海省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总,具体包括所得税、印花税及营业税等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2014年底以前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规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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