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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5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作为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度税收宣传工作安排之一,“公益微税收活动”是当前形势下加强税收宣传新兴传播平台建设,提升税收宣传层次和品位,扩大税收宣传辐射力和渗透力的有效抓手,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引导,积极动员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纳税人参加活动。

      二、把握活动要求。此次征集作品类别为微博、微信(博客)和微电影三种形式,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制改革”、“税务系统先进典型人物”、“税收工作经验”、“税收知识普及”等与税收工作息息相关的内容开展创作,力求内容健康向上,传播正面形象,并具有一定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创新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宣传推广活动分为作品征集、展示和评审三个阶段。其中,7月1日-10月31日为征集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精心组织创作,并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公益微税收”专栏进行展示,接受投票和评论。省局将适时组织自评,择优评出微博作品20条、微信(博客)作品10条和微电影若干,集中上传至中国税网活动站点进行展示,并接受评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2日

      附件: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方案

      一、活动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主办。

      二、征集对象
      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局为参赛单元,组织进行创作并在省级局网站上进行展示、初评,初选后向主办方选送微博作品20条、微信(含博客)作品10条和微电影若干(微电影报送不设数量限制,各单位自愿参加,既可以是围绕本次活动主题专门制作的新作品,也可报送过去创作的高质量作品)。
      主办单位人员及其家属不参加活动。

      三、作品类别
      征集作品类别分为微博、微信(博客)和微电影三种形式,其中博客作品与微信为同一类作品。
      微博作品指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搜狐微博上发表的作品;微信作品指作者加入活动站点微信群中(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号)发表的作品,博客作品指在国内博客平台上发表过的作品;微电影作品时长在10分钟以内,要求有独立完整的内容,格式为常用的播放格式。

      四、作品内容
      作品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制改革(如:营改增、房产税、地方税体系建设等)”、“税务系统先进典型人物(如我身边的好税官)”、“税收工作经验(如:征管改革、税收专业化与信息化、惩防体系建设等)”、“税收知识普及(如:税收的职能作用、发票知识、与百姓相关的个税、车船税等相关税法知识)”及相关税收工作为内容开展创作。
      作品要求内容健康,宣传形象正面。参赛单位应对作品中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审核并出具说明函,以确保参赛作品的内容具有正确的导向。

      五、活动步骤
      (一)作品征集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地组织进行作品创作并在各省级局网站上进行展示、投票及评论。
      (二)作品展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将作品集中上传至中国税网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站点进行展示。
      (三)作品评审阶段:12月1日开始。对入围作品进行集体评选,确定获奖作品。获奖作品报总局批准后,在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网公布。

      六、奖项设置
      (一)微博类:一等奖3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3000元。
      二等奖6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2000元。
      三等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优秀奖20名,颁发获奖证书。

      (二)微信(博客)类:一等奖3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3000元。
      二等奖6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2000元。
      三等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优秀奖20名,颁发获奖证书。

      (三)微电影类:视作品报送数量和质量,按比例设置奖项数量。
      (四)组织奖:8名,颁发获奖证书。

      七、活动联系方式:
      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
      杨德才  010—63417326
      中国税务报社
      王 杰  010—8312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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