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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地税发[2009]23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6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36号                               2009-12-2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43号)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更名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为明确划分重点税源管理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经市局研究,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范围
      (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除附表中的纳税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外)及现行征收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税费。
      (二)新增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税费。
      1.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其施工单位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其它各税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征管。
      2.重点工程项目竣工投入营运后应征收的营业税全额为市级预算收入的,其各项税收及附加税费由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其他重点工程项目的各项税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征管,但享受市政府特殊政策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税费在享受特殊政策期限内由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

      (三)在主城九区及三个开发区内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的各项税收。
      (四)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不含北部新区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及其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税费。
      (五)市政府指定的纳税人。

      二、关于征管范围的几点说明
      (一)本通知所指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税费不包括契税。
      (二)社会保险费征管范围按照原征管方式不变。
      (三)主城九区及三个开发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关于征管范围的几点要求
      (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所征各税按预算级次分别解缴市级国库和相应的区县级国库。
      (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征管的纳税人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纳税人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申请开具管辖证明,送经营地税务机关备案。
      (三)市政府指定的纳税人,由市局书面通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税务局。
      (四)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健全联系协作工作机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应主动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衔接,传递有关涉及项目的征管信息,当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工作上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管或出现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本通知的执行时间按照税款所属期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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