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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商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要留心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538
     

        在内地,股权转让是港商最为频繁的经济活动类型之一。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专家提醒港商,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内地公司财产,特别要留意因此而产生的税务问题。

      港商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内地公司财产取得的收益如何征税,一直以来是税务机关和香港纳税人争议的焦点。税务专家总结出基本的纳税原则:港商转让内地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当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账面资产在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曾经有50%以上由不动产构成,在内地征税;港商转让其在内地公司除不动产以外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内地税务机关拥有征税权。

      50%不动产构成是内地征税分水岭
      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负责人解释说,在税收协议或安排的执行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国税发〔2010〕75号文对上述规定作进一步阐释: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则港商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内地税务机关都有权征税。

      被转让公司股份50%以上由不动产组成,成为港人转让内地公司是否在内地纳税的重要指标,但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负责人特别提醒,执行该款规定时还应注意“间接持有”的问题,例如香港居民公司甲拥有内地居民公司乙20%的股份,公司乙的财产价值为100(单位略,下同),其中不动产价值为40。如果该公司乙又持有内地居民公司丙80%的股份,如公司丙的财产价值为100,其中不动产价值为90,则在处理依本款规定享受安排待遇计算公司乙的财产价值时,应将公司丙财产价值的80%计算在内,即公司乙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财产价值为100 100×80%=180,其中不动产价值为40 90×80%=112,不动产价值比例为62%,高于50%征税指标,因此,当香港居民公司甲转让内地居民公司乙的股份时,根据《税收安排》规定,对此项转让收益内地拥有征税权。

      港人持内地公司25%股份内地征税


      港商转让其在内地公司除不动产以外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如何征税,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处负责人介绍说,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或其它法人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它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被转让公司25%的资本,内地同样有权对该收益征税。

      香港居民关联集团成员资本怎么算
         香港居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一个内地居民公司的资本有多种情况,主要包括:香港居民在该内地居民公司直接拥有资本;香港居民通过任何其持股的公司(或持股链公司)间接拥有该内地居民公司的资本,间接拥有的资本或股份按照每一持股链中各公司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香港居民具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内其它成员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直接拥有的资本。

          与香港居民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团成员持股量计算较为复杂,广东省地税局税务专家表示,这里所称包括与个人居民具有完全相同持股利益的人(如直系亲属、存在代理关系的人等)、直接拥有非个人居民100%股权的公司或个人、以及由上述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0%股权的公司。例如:
         1)香港居民公司乙直接持有内地居民公司丙10%资本;
         2)香港居民公司乙的母公司甲(100%控股)直接持有内地居民公司丙10%资本;
         3)母公司甲的另一个100%控股的子公司丁直接持有内地居民公司丙10%资本。
         在此种情形下,该关联集团持有内地居民公司丙的股份应为30%。

         因此,如果香港公司乙转让其在公司丙的股份取得收益,内地则视其在公司丙的参股比例达到了25%而拥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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