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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地税政字[2009]56号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891
     
    浙江省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富地税政字[2009]56号              2009.7.14

    各所,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即纳税人)转让股权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是其法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足额代扣税款。

         二、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报《企业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已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以现有的税务登记号和注册码,运用《浙江省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申报软件〈扣缴义务人端〉》通过互联网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未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登记,才能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四、个人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对在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的监管下,通过内部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的,扣缴义务人按照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
        (2)《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和出让人原始出资凭证;
        (3)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股权变更登记资料;
        (4)与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日最接近月份的企业《会计报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其中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的,必须提供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出具的,以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税务机关采用以下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依据提供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会计报表》,确定企业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并按照股权比例计算转让方占净资产的份额,和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股权转让当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依据提供的企业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誉等资产按市场价格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的登记及变更手续。未取得《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先税后证”的规定,暂不予办理契证。其他产权登记部门凭契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约见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告知有关法律责任,按相关规定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

         七、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八、当事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股东变更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完税凭证的股权转让行为,暂停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九、各征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登记、征收、审核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办事程序,加强分析,堵塞管理漏洞。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个人转让股权行为,未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3.《企业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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