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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业偷逃税手段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务、旅游等服务业的逐渐升温,市场需求旺盛,增长势头强劲,发展潜力巨大,酒店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但有一些酒店经营者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偷逃税款,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秩序。笔者结合酒店业经营的特点及多年酒店业审计实践,就酒店业偷逃税款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解决该类问题有所帮助。  截留或转移营业收入偷逃营业税款  餐饮部主要以截留营业收入、少记应收账款或者不记应收账款的方式,少缴纳营业税款。在实务中,餐饮部会计核算时一般以营业日报和开出的发票作为核算收入的依据。营业日报是依据顾客点菜单汇总编制而成的,核算员常常会将收取现金和开具的发票的账单作为汇总编制的基础,将未开发票收取的现金截留作为账外收入,将签单收入不作为应收账款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所以会计账上的收入减少了。  客房部会计核算一般也是以营业日报表和发票作为营业收入核算的依据,营业日报表是以旅客登记表为基础汇总编制而成的。按照公安部门将旅店业作为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前台接待员每天必须将当天住宿的旅客在旅客登记表中登记,但是由于有些旅客不能提供有效的证件,有的是几个人一同来住宿而只登记一人,还有旅客是深夜或次日凌晨住宿的,第二天上午就退房走人,像这几种没有有效证件或短时间租住的情况,客房部很有可能不在旅客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形成的收入款截留,还有的旅客在办理结算时不索要发票,进而偷逃营业税款。  宾馆酒店既有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住宿、饮食等业务,又有按照20%缴纳营业税的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及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业务。所以财务部不是按照税法规定,而是按照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按照各自的税率缴税,把营业收入转移到餐饮、客房等税率较低的部门中,用餐饮专用发票代替娱乐行业所用发票,利用税率的差额达到少交纳营业税的目的。  另外,酒店通常将长期闲置的房间提供给承租者后,便不再提供管理服务,只按期收取租金。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租金收入既要缴纳5%的营业税,又要缴纳12%的房产税。如果将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费收入,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虽然宾馆酒店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但也会发生一些如货物销售等增值税应税业务。比如一些酒店企业在中秋节或其他节假日利用酒店资源生产月饼、蛋糕等并进行销售,销售后将这些收入不作营业收入而是挂在其他应付款上,在其需要增加利润时再进入营业收入。按照规定,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酒店业还存在利用这一规定,将酒店商品部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转移偷逃增值税的行为。  以少记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少记企业总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如何少记收入,这里不再赘述。虚增营业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交所得税。酒店业主要通过虚购原材料,虚增出库数额达到虚增营业成本的目的。虚列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减少应交所得税的目的。由于酒店业备品更换频繁的特点,利用与供货商签订虚假的购货合同虚列营业费用;利用酒店业招聘人员多,更换频繁的特点,虚增工资费用;利用酒店业每隔3要5年重新装修、改造、更新设施家具备品等特点,与供货商签订虚增货物单位价值的购货合同,虚增当期费用或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价值,以便以后摊销时增加摊销的成本费用。  其他偷逃税款行为  虚列员工人数,将一人工资拆列成两人或多人进而降低个调税率,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以免费提供员工工作餐为由,偷逃营业税的行为;减少销售合同数量和降低合同标的额,偷逃印花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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