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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发放住房补贴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8
     
    问:我公司是集团二级公司,最近得到集团批复,拟向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员工,按相应标准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向之后参加工作的员工,按月发放住房消费补助。请问:   1、以上两种若以货币形式(打入个人工资卡)发放,员工这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货币形式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何种形式发放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19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6]6号)规定,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9]38号、津政发[2001]59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可以看出,各地在执行中是有差异的,上述文件中均没有将“非货币性支付”免税扣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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