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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派遣劳务所得税依据明确跨国公司可节税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922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公告》明确,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符合上述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派遣行为的税收管理,重点审核下列与派遣行为有关的资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和执行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一)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
    (二)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
    (四)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判定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劳务纳税义务的难点在于确定外派人员的工作性质,由于通常情况下,外派人员受非居民企业派遣,与非居民企业的雇佣关系并不解除,在派遣期间主要在境内企业从事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因此,在派遣期间外派人员是作为非居民企业雇员为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还是属于境内企业雇员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税企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属于前者,则非居民企业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因此,确定外派人员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的雇员并为非居民企业服务的具体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为此,《公告》从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和风险、工作考核评估等方面规定了判定要素。此外,《公告》还解决了如何将派遣行为纳入非居民登记申报程序,以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规定相衔接等问题。

    毕马威中国环球跨国企业税务服务中国区主管合伙人赵希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跨国企业都经常派遣海外员工来中国临时任职。19号公告的出台为这些跨国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节税潜力。之前,中国税务机关经常认为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外派员工构成了前者在中国的机构场所或者常设机构。一旦这样的认定发生后,跨国企业需要就其在中国的核定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为其核定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以及其他的附加税费。从2013年6月1日起,如果跨国企业严格按照19号公告的规定对派遣海外员工来中国的安排进行详细规划并辅以支持,则很有可能会省下前面所述的税费。相比之下,如果跨国企业没有针对19号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则很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前面所述的各项税务成本。因此,外国企业能否对19号公告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对海外员工来华安排进行相应筹划准备,对于规避中国税务风险和有效节税至关重要。

    《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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