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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7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文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    中国税法需要细化,其实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完全可以得出结论的,其后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也继续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原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相关处理要求(限额扣除),本次公告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但是,本公告并未给出概念界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投资损失是指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还是因被投资企业清算等原因导致的股权投资损失,可能还会存在一定争议,不过博主认为这些情况都应适用6号公告。    有一个细节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公告本身只字未提国税发[2009]88号文,这说明正在酝酿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改革已经不可避免。88号文很有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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