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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走出去”企业税务服务:给我一份信任,给你十分回报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46
     

    在一次与“走出去”企业召开的座谈会上,一名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向我们税务人员提问:“你们究竟能为我们提供什么服务呢?”笔者听完,感触良多,这个问题或许也是很多“走出去”企业想对税务机关提的问题吧。那么,税务机关到底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笔者想通过3个亲身经历或了解的案例回答这个问题。

    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A企业在境外发生了投资业务,并从投资所在国分回了股息,但这笔股息没有享受我国与该国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于是,我们积极向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为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帮助企业最终从对方国家获得税收协定待遇,追回应退税款1亿多元。

    在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在股息、利息、特许权费等条款中,可能会有优惠税率。“走出去”企业在这些国家经营时,如果取得这些条款规定的所得,是可以获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许多国家要求企业提供我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才给企业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在这个案例中,缔约对方国家对股息征税的税率是18%,而两国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征税的税率是10%。我国税务机关得知A企业在缔约对方的投资情况后,及时为企业宣传了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并为其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正是凭借这张证明,在对方国家获得了税收协定待遇。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给企业提供的这张证明“价值不菲”。

    同样是在2011年,挪威税务局对我国B企业在挪威的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认为该子公司在2006年至2007年之间,向新加坡关联企业低价转让了资产,减少了在该国的税收,初步调整补税加罚息近10亿元。B企业多次与挪威税务局交涉未果后,分别向中挪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提请双边磋商。北京市国税局积极协助总局开展了双边磋商工作。经过3轮艰苦谈判,中、挪双方就约定的磋商内容达成一致,最终帮助B企业减少了税收损失9亿多元,并免除了由此带来的罚款和利息。

    中挪两国税收协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B企业在发现挪威的调查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并可能造成企业双重征税的风险时,及时找到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根据税收协定上述条款启动中挪两国的双边磋商,寻求通过两国税务当局之间的谈判来解决其税务风险。磋商的结果使B企业减少了巨额的税收损失,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税收权益和我国的税收主权。B企业对磋商结果表示满意,并感谢我国税务机关为谈判成功付出的大量努力。

    芬兰跨国公司C在中国的投资规模非常大,为能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的优惠,C公司向芬兰税务主管当局提出修改中芬税收协定关于股息条款的内容。根据该公司的诉求,芬兰税务当局向我国税务当局提出了修改协定的要求。通过谈判,2010年两国签署的新协定中,对股息的优惠税率是5%(之前是10%),该协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2011年,C公司在我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股息减免税额高达12亿元。

    这个案例是芬兰税务局为芬兰“走出去”企业提供的“高大上”的服务。据笔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多次根据我国大型“走出去”企业的诉求,开展了与相应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关于两国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解释和执行的谈判,并达成协议,切实帮助“走出去”企业享受到了税收协定带来的好处。

    从这3个案例不难看出,税务机关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的这些服务非常有价值,企业要么获得了巨额的税收利益,要么减少了巨额的税收损失。而这三个案例的成功,都是建立在税务机关与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切实了解了企业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

    现实中这些案例为什么不多见呢?笔者认为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不愿意与税务机关走得太近,不愿意将企业遇到的问题反应给税务机关。特别是一些自身存在税收问题的企业,更不愿意与税务机关走得很近,甚至担心被税务机关关注。引用某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合伙人的话来说明这一状况再贴切不过:“企业往往一口烂牙,不敢张给税务机关看。”

    随着BEPS如火如荼的进行,国际税收监管环境将会越来越严格。今后我国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利用情报交换和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等方式获得“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情况会变得越来越容易。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对跨国企业的监管和调查力度已经在加大,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当严格,企业如果被税务调查调整,不仅仅是补缴税款,可能还会面临高额的罚款和利息。如果在企业面临境外税收风险,可能或已经带来税收损失时,再不及时与我国税务机关沟通并寻求帮助,吃亏的就是企业自己了。已经有一些企业,例如华为,在境外遇到税务风险并寻求我国税务机关的帮助并获得成功之后,都加强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在一次座谈会上,一位大型国企的税务高管曾经说过,“走出去”企业必须重视跨境税务风险的防控,对大国企来说面临一些税收问题和损失,可能还能调整过来,但一些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一旦在境外遭受税务风险和损失,可能直接面临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我想,企业对税务机关如果能够少一点猜疑,多一点信任,最终收获的,必将是十分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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