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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过渡期”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84
     
        最近,有小规模纳税人来电咨询:超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有一段不短的时间,最长跨度可达4个多月。那么,这段“过渡”时间是按3%的征收率还是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均应当在申报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要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超标后的第一天开始,到批准之日内的最长法定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节日公休以外的自然天数)可达140天左右,即需要4个多月的时间。    同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自认定机关批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次月超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原小规模纳税人(新开业的另有规定)超过标准后很有可能在5个月后才能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特别规定的纳税人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自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资格认定后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这4个月~5个月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涉及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时间问题,应根据《办法》和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0年7月~2011年6月累计12个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从2011年7月16日起在40个工作日内,即最晚在9月9日(扣除公休日后)提出一般纳税个资格认定申请。如果在这40个工作日并未提出申请,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在超期后第20日签发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提出申请的,那么,最后提出申请的时间应该是10月12日(扣除中秋节假、公休日和国庆节假日等),认定机关最迟应在11月9日(扣除公休日后)完成认定并通知纳税人。    这样,该纳税人最晚可从12月1日开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7月~11月这5个月还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在9月10日及以后提出申请的,或者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后在10月13日及以后提出的认定申请,即认定机关在税法规定的有效时间内(11月9日前)认定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经认定机关审核批准后为止,而且比按3%征收率多缴纳的增值税是不允许在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用以抵减应纳税款的。    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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