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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CRS在2018年9月交换!2018年4月30日是最后的筹划时限
     发布时间:2019/1/16    来源:   阅读次数:3239
     

      2018年3月29日,大家开始刷爆朋友圈,中国各大银行发布通告,对低净值的非居民客户也开始了CRS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一石惊起千层浪,人们的眼球在无数次被吓人吓到即使有免疫力的时候,还是小小地又吃了一惊。怎么?这样快就开始低净值账户的涉税信息调查了?不是说好的2018年12月31日吗?哈哈,说是说好的,大家不要忽略,说的是2018年12月31日前,那么2018年3月29日当然也是12月31日前啦。

      当下有关CRS在税务筹划和税务合规方面有两种声音。一种是恐怖论犹如惊弓之鸟,另一种是漠视论高高挂起。但是,我在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加拿大版CRS的执行,我们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既不要被吓死,又要及时做好未雨绸缪的规划。

      加拿大版CRS对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枫叶卡和加拿大护照的中国人有什么影响?一句话,影响很大。很多人说,那我只要合规纳税,我有什么可担心的呢?问题是,在我过往的实际税表的申报中,我见到太多的华人人群特别的筹划习惯,以为仅仅就是申报了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表T1就万事大吉了。错!错!错!

      今天,我们千万要记住,税务咨询和税务申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完全不同的区别是,一个是告诉您理论,另一个是告诉你表格就是这样啦!今天我们必须要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去告诉你,现实情形下,如果你仅仅依靠理论的税务咨询,缺乏表格的程序和精准表格的呈现,那就在加拿大版CRS面前犹如裸奔,犹如透明,犹如自投罗网。

      今天,我们一定要紧迫地意识到,虽然加拿大和中国之间CRS涉税信息的交换时间定在2018年9月,但是我不得不在这里紧急提醒您,2018年4月30日,是您最后一次可以有筹划空间的时间点。错过了这个时间点,就将是悔恨莫及的人生开始了。

      为什么这样说?2018年4月30日,是加拿大个人所得税表T1和个税申报的海外投资资产T1135表格税季截止日期,这次的申报是否能够具有前瞻性和逻辑严密地申报海外投资资产T1135和个人所得税T1,将决定您接下来一生的生活是否会风平浪静。

      因为,加拿大版CRS来势汹汹,要对它有充分的预判和心理准备。

      我们长期从事美国和加拿大跨境客户的税务咨询、税表申报和税务筹划的工作,在过往的客户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情况是,很多华人客户都在不知不觉中没有及时地申报在中国的投资资产,尤其是超过10万加元的投资资产。在我与加拿大国税局CRA的工作人员和朋友交流的过程中,我们都是对过往审计查税的一些案子扼腕唏嘘不已。尤其是最近,我在我的公众号也与大家有分享到,在中国浙江的某针织企业,虽然在中国浙江其企业排名已经是十大知名品牌了,但是却在移民加拿大后因为870万加元的投资房产与朋友发生产权纠纷,从而走向联邦税务法庭,暴露出其税表在过往的时间申报时,仅仅申报97.11加元的收入,令法庭极其震惊,令加拿大媒体极其震惊,令加拿大所有纳税人极其愤怒,因此而引发加拿大国税局启动调查程序,更招致中国国税局的高度关注。这个案子,目前成为加拿大大街小巷的热议话题。

      为什么我一直强调加拿大版CRS来者不善,是因为几个重要的原因:

      一是,加拿大虽然和美国是北美华人最重要的移民目的地,但是千万意识到的是,加拿大不是美国。

      美国执行的是FATCA,虽然与中国在2014年6月签订了FATCA法案模式一的政府间替代性正式协议,截止2017年11月已经有1734家中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国税局注册有GIIN编码,但是正式交换的工作时间表依然在公开场合不明朗。

      二是,加拿大执行的是CRS,是世界经合组织主导的全球反避税行动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加拿大版CRS将在2018年9月批量交换和自动交换涉税信息,意味着加拿大与中国将在2018年9月正式交换相关涉税信息。

      三是,中加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合作紧密。

      加拿大,在CRS交换国家中则成为中国首选。中国是早期自1984年与美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来,很快就在1986年与加拿大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国家,在国际反避税方面意识领先。2016年5月,中国和加拿大在第10次国际多边税收征管大会FTA第一次在北京召开的时候,又走的更加紧密。今天,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特别要提的是在2016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北京会见来京参加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的加拿大税务局长安德鲁。在这次会见中,中加双方就中加税务合作、中国承办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以及FTA项下税收征管能力建设项目进展等议题交换了意见。这次中加交流,是近年来中加两国税务部门在G20、OECD、FTA等框架下就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税务合作等重要问题进行的最好的一次交流。另外,尤其是在2015年以来,在FTA框架下,两国共同牵头能力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合作良好,成果显着。这个成果,就是中加双方签署了《2016-201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加拿大税务局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加拿大税务局签署的第一个合作文件,标志着中加双方税务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根据该谅解备忘录,中加税务部门将在2016年至2018年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及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中加合作和交换税务信息中将会积累宝贵的国际实操经验。

      四是,加拿大政府反避税行动在持续加强。

      加拿大国税局在过去追讨海外藏匿税的行动一直在加强。在华人圈比较著名的案例有,来自于BC省的前税务局审计员MathewKaiMingMa曾经被控漏报在美国出租公寓的57,958加元租金收益,申报父母减税但事实上父母却住在香港。另一著名的案例是在中国经营服装的RobertChen在2008年报税漏报496,530加元收入,被罚款10.7万加元,并判15个月刑期。

      五是,中国正在加快国际反避税工作进程。

      中国在国际税收信息方面的工作其实走的更加快和稳。截至2017年10月,中国已经与11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的法律机制。不但如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世界经合组织OECD在2016年3月就在中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非OECD国家的多边税务中心,为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提供税收培训。目前,已经为50多个国家的400多税务官员提供了22期业务培训。尤其需要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共开展了12个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其中,最为成熟和有效应对征管能力的项目,就是中国与加拿大税务局一起牵头组织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项目,来应对和探讨全球税收合作包容性框架。如果大家对国际反避税有所兴趣和了解,或多或少知道,中国和加拿大税务信息将很快按照CRS规则在2018年9月开始批量交换和自动交换。在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方面,虽然世界经合组织OECD推行的CRS第一批的49个国家率先已经在2017年9月开始相互交换税收信息,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全球反避税框架CRS下,大规模税收信息的交换依然是个新鲜事物。目前为止,大家都是以参照发达国际经验尤其是美国在实施FATCA法案过程中的经验来评估交换的资讯所带来的潜在影响。中国当然也不例外。虽然世界经合组织一直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操作指引,但是特别对于中国来说,依然缺乏实施大规模交换后对交换数据使用的实际经验。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无疑中国将从比较成熟的框架合作伙伴中来累计交换的操作经验和实施的具体细节的调整。

      六是,加拿大版CRS比较特别的地方与众不同。

      (1)无论是涉税信息报告的个人、实体,还是金融机构,如果不提供涉税个人、实体主题的税号,将首先面临500加元的罚款。

      (2)优先引入反洗钱和AML/KYC程序机制。加拿大版是目前世界各国执行CRS中为数比较少的国家在修订新的所得税法时,引入了反洗钱金融犯罪调查法案和AML/KYC程序机制的国家,旨在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的同时,侦查反洗钱的犯罪活动。在此方面,正如我一直在主张的观点:CRS的本质是反避税,CRS的核心和延伸是反洗钱。

      (3)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定义广泛,包括监管人账户,合伙人公司利益,商业资产、所有人寿保险和年金合约。这里比较特别的还有就是,对于不动产,如果是直接利益拥有,则不属于报告范围;但是如果通过第三方持有如信托或离岸公司,则会触发涉税信息的鉴别程序。

      (4)税法280条款增加有意逃避税架构无效条款,规定,如果个人和实体因逃避税责任,架构获取额外税收利益或税收套利的工具,则视为无效,从而穿透执行,追缴税责。

      七是,加拿大版CRS受影响人群广泛。

      千万不要再听取纸上谈兵的理论分析所谓何种情形下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或者非税务居民,从而找到规避CRS的空间或者缝隙。我们在实际税表申报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从严从保守执行,来避免风险。加拿大国税局一直在收紧有关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定义,其中对于不可分割的经济和家庭关系纽带关系的定义,将会打破我们在中国一些理论筹划的想象和建议,将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税务咨询可以理论上来说说,来讲讲,但是我们在帮助纳税人申报在如T1表格或者T1135表格的时候,理论是理论,实操是实操。请务必记住,不能用表格表达的税务筹划都是过雨云烟。美国和加拿大这些北美国家,一个重要的法制观念就是“表格治国”。

      根据加拿大财政部的执行指引,加拿大版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执行首先从“非居民”着手开始,因此,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非居民人群。随着加拿大版CRS在2017年7月1日的全面铺开,受到影响和冲击的人群主要有:

      (1)在加拿大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非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信托账户、实体账户等。对于华人人群来讲,在加拿大拥有金融财务账户,却没有加拿大税务身份的人群,其账户信息将优先被加拿大金融机构和税务局收集,并按照中加协议,在程序成熟的前提下,有关信息交换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过去多年,中国高净值人群不断涌入加拿大投资不动产和金融资产,在购买不动产的过程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的信息,将有可能会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总局。

      (2)在加拿大取得枫叶卡但是选择短登的中国移民人群,其在加拿大银行等财务机构开户时,填报了“非居民”留存信息,其豁除账户以外的低值账户、高值账户或实体账户将是被交换的信息。

      (3)随着加拿大税务局涉税信息交换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在加拿大有收入而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比如股息、红利、投资所得等,将会出现中国税务风险。

      (4)中国国家税务局在接受到加拿大税务局自动交换和批量交换的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后,按照2016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签订的《推进咨询共享实施联合监督合作备忘录》达成的共识,“咨询互换、监督互助、结果互认”,将会对低值金融账户、高值金融账户和实体账户进行三个合规性分析: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该资金出境管道的外汇合规性和该收入是否及时合规申报并交纳税款。一旦产生上述合规性风险,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5)最为受到严重冲击的将是,因移民加拿大取得加拿大籍或枫叶卡永久居留权,但仍经常在国内工作生活的中国人的金融帐户信息,将会按照两国交换原则和框架,被中国税务总局报送给加拿大税务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可能涌现,就是,许多华人在移民加拿大后,往往是“移人不移居”,“移民不移资”,大量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无论是投资不动产,还是金融资产都普遍存在没有公开申报披露的状况。这是取得枫叶卡后,面临此次加拿大版CRS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巨大冲击。

      为什么我一直强调你最后的机会是2018年4月30日,是因为这个截止日期前,是你唯一也许也是最后一次能够合规呈报T1,特别是T1135表格的截止日期。T1135的合规申报是关乎到你在CRS涉税信息中国和加拿大相互交换时你的家庭财富和资产在加拿大是否裸奔的关键因素。T1135就是你现在的救命稻草。

      那么这时候我们再一起来先来看看加拿大版CRS吧!

      自2016年2月开始,加拿大财政部就紧锣密鼓与瑞士等国家陆续签订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协议,承诺将落实执行世界经合组织推行的全球反避税行动方案CRS。加拿大政府认为,CRS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将提高加拿大政府侦查和揭露更多税务逃税、海外资产隐匿、税务合规违法行为,从而确保加拿大税务体系的高度安全和更加完善。随后,加拿大在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CRS操作框架指导下,提出了对现行所得税法的修订,在原有的Incometaxact基础上增加了第21章,有关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统一申报标准的部分,并计划于2017年7月1日期实施,第一次金融财务涉税信息将于2018年开始交换。

      目前,加拿大所有金融机构都已经整装待发,全面准备开始执行CRS涉税信息收集的程序工作,首先鉴别和调查由非税务居民开户的金融账户,如银行账户、信托账户、投资账户、人寿保险和年金合约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合伙人公司账户等,并将相关这些账户的名称、税务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年终余额、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出售资产的收入等信息报告给加拿大国税局。

      加拿大版本的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思路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19日推出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如出一辙,都是从先前存量账户以“非居民”作为首先尽职调查的突破口,用以交换加拿大税务居民在海外的涉税信息。

      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加拿大开设金融账户的个人和实体都必须填写自我证明的表格,申明账户开户人的税务管辖区身份、涉税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

      同时,修订现行的加拿大《所得税法案》,增加第21章CRS统一申报标准部分,增加了税法第270至280条款和税法9005条款和9006条款,同时出台修订税法的法规解释条文。

      根据加拿大新的所得税法的修订条例,涉税信息金融账户分为

      (1)豁除非活跃账户,如加拿大注册退休金等

      (2)低值账户一般涉税信息调查:2017年6月30日加总存量低于100万美元的金融账户

      (3)高值账户复核涉税信息调查:2017年6月30日加总存量高于100万美元的金融账户

      (4)实体账户涉税信息调查:2017年6月30日高于25万美元的实体账户

      (5)信托账户涉税信息调查:2017年6月30日鉴别控权的金融类信托账户和非金融类实体信托并开展涉税信息调查

      看罢,你一定会问,那么我该怎么做,才是正确应对加拿大版CRS的方式呢?

      面对CRS的风浪冲击,合规的税务筹划,未雨绸缪的税务筹划,避免反避税调查的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CRS是针对反避税的,因此,离开了税务筹划,一起资产配置和财富保全,都是空谈。面对加拿大版CRS,具有国际化丰富理论和时间经验的资深税务会计师和专业法律服务人士的规划,越来越受欢迎。

      目前一个现实情形是,在中国拥有大额资产并拥有加拿大枫叶卡的移民人群,每年申报加拿大税表的时候,很多人群并没有如实申报加拿大T1135《海外投资资产和收入申报表》。在过往案例中,当没有申报该表,却有大额资产在加拿大出现的时候,已经有不少中国高净值人士遭遇加拿大国税局CRA的税务审查。而此次加拿大版CRS,将会迫使拥有加拿大枫叶卡的中国人其中国境内资产在加拿大浮上水面,就此无法隐匿。

      申报披露T1135,是应对加拿大版CRS冲击的最佳选择。申报披露T1135是保护资产的安全模式。公开申报披露信息才是正确的税务筹划的打开方式。隐匿资产将会带来巨额的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案》第233条款,加拿大税务居民,无论是个人、公司实体、信托、合伙人公司,在过往一年任何一个时间点拥有超过10万加元的加拿大以外特定海外资产,就必须申报T1135表格,披露其收入和资产内容。2015年2月9日后,税法规则又做了修订和补充,将资产报告改为两个梯级:以上超过10万加元但低于25万加元;二是25万加元以上资产。

      按照税法233条款,特定海外资产包括:加拿大以外的基金、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加拿大以外的有形资产、持有非加拿大公司股份、非加拿大信托利益、持有特定海外资产的合伙人公司、具有可短期转换为现金价值的有形资产、非加拿大债券、加拿大境外保险、加拿大境外贵金属、黄金、期货等。特定海外资产不包括:个人自住房产等。

      T1135在2015年后可以选择电子申报。迟报漏报和瞒报T1135都将会有严重罚款,甚至有刑事责任。

      拥有加拿大以外公司控权股份的中国移民人群,则还需要申报T1134披露表格,以保护资产和财富的安全性。

      申报无论是T1135,还是T1134,都有很多方式和技巧,有简化申报法、成本申报法、合并申报法、还有具体特定资产分析和规划的一系列注意事项和细节,资深税务会计师的筹划和帮助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此来看,国家一直在准备,而你,准备好了吗?持有枫叶卡人士或者加拿大国籍人士,请务必看看你是否合规申报了T1135或者T1134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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