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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9/18    来源:   阅读次数:1312
     
    云政发〔2011〕24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新购车船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天内申报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缴纳。
       
    六、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七、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车船税收入应收尽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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