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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财税人员须当心:帮他人虚开增票要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467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6万元;印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6万元;沈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

      2009年初,被告人李某联系到当时担任出纳的沈某,要求沈某为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约定按比例收取开票费。沈某找到开票员陈某和印某,为企业虚开近50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4人各自获取了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

      除经李、沈二人介绍之外,陈某和印某还受领导指使和经朋友介绍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收取红包。据法院调查,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印某共为3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为他人虚开825份,涉案税额人民币89万元;印某为他人虚开686份,涉案税额人民币83.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帮助追回偷逃税款,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据悉,本案所涉偷逃的国家税款及滞纳金等均已补缴。涉案的33家企业中,20余家企业的涉案当事人已经被判处刑罚。

         我们提醒广大财税同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条高压线!勿为贪图小利,忽视国家相关财税法规规定,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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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站员工虚开160万元增值税发票
     
    解放网-新闻晚报   记者陆慧通讯员张晓莉

      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六万元;印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六万元;沈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

      2009年初,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到当时在嘉定区一家加油站担任出纳的沈某,要求沈某想办法为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约定两人分别按照票面金额2%-3%及4%-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沈某于是找到了自己所在加油站的开票员陈某和印某。陈某和印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李、沈二人的介绍下共为企业虚开近50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四人各自获取了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

      除经李、沈二人介绍外,陈某和印某还受领导指使和朋友介绍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礼品和红包。据调查,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印某共为3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为他人虚开825份,涉案税额人民币89万元;印某为他人虚开686份,涉案税额人民币83.9万元。

      本案所涉全部偷逃的国家税款及滞纳金等均已补缴。涉案的33家企业中,20余家企业的涉案当事人已被判刑罚,其余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也已受到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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