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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地方PE税收优惠政策将清理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76
     

       有关PE/VC行业的一些税收政策正面临调整。

      这一波变化,是应了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

      对此,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卫锋认为,以往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出台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属于行业普惠型政策,且已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确认,不会受到影响。而此次,依据通知,地方层面出台的PE/VC税收优惠政策将面临清理。

      不过,政策的具体执行效应,仍有待观察。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12月7日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涉及PE“对赌”、基金份额转让等环节。

      而与PE/VC相关的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则在纷纷推动多项政策出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发改委目前正联合其它部委共同推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及部门分工(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召集部分业内人士举行座谈。

      “政策套利”的空间
      对于PE/VC机构及投资者来说,近期两者税收方面的文件,值得注意。

      虽然财政部此前也出过相关文件,但12月9日下发的通知,则是上升至国务院级别了。其影响在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而且,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不得制定税收优惠相关的“土政策”。

      事实上,由于PE/VC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目的,出台了多种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涵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并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一次性落户奖励、创立助资、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等。

      据本报记者了解,以往由于各地方PE/VC相关税收政策不一,部分机构或基金以分立或迁址等方式,改变企业工商登记地,进而根据当地不同的优惠,“游击式”地进行“政策套利”,而根据地,即实际的办公地址并未变化。这部分套利空间的存在,甚至衍生出专门的“掮客”操作之链,从中收取避税部分的10%-30%左右费用。

      此次根据通知新政,各地“土政策”被清理,这一套利模式也将收缩。因为,按照要求,各区域的相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

      不过,政策下达的效应仍有待实际检验。

      按照PE业内人士观点,清理本身有一个过程,清理与取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具体而言,一方面,地方财政的补贴名目较多,不采用税收减免,还可以通过其他名目进行实质性补贴。另一方面,在此政策背景下,以往各地以专门文件下发的PE/VC优惠政策,或者企业与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写明优惠政策等,将转入“地下”。即官方文件中不再明确指出有优惠政策,实际上却予以补贴。

      “毕竟在招商引资的业绩考核压力下,各地方还是有通过补贴增加吸引力的现实需求,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上述PE业内人士指出“土政策”不可压抑的一面。

      牵扯到PE/VC机构的另一份文件,则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涉及PE“对赌”、基金份额转让等环节。

      郭卫锋指出,文件明确指出不适用合伙企业,而目前大部分PE/VC机构均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只是对具有个人股东的公司制PE有一定影响,而在公司制PE中,出资人股东频繁变动的情况也不多,整体而言,对PE行业影响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适用的股权转让情形包括公司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等情形。

      郭卫锋认为,PE“对赌”中涉及到股权调整转让,而目前各地对于这部分股权转让是否计税有一定分歧。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来看,以后或将计税。

      发改委力推“开征意见”
      虽然地方的税收政策可能带来一定影响,但与PE/VC行业相关的证监会、发改委,则频传利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发改委目前正联合其它部委共同推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及部门分工(征求意见稿)》,意在“为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政策,促进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持续规范有序发展”。

      按照此前发布的《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证监会与发改委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方面各有分配。前者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后者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12月12日,发改委召集君联资本、深创投等机构人士举行了政策座谈会,主要围绕如何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政策。

      一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PE/VC机构认可自愿到地方发改革委等系统备案,享受足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证监会亦在推动各项行业利好。

      12月15日,保监会下发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并降低了对管理人的要求。而此前,保险资金只能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一名接近证监会人士透露,证监会除了在推动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外,还在推动扩大财政引导基金规模,从而间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目前,在国家层面,主要由财政部和发改委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财政部和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者规模的扩大,也将撬动更多的PE/VC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

      上述人士还指出,PE/VC相关的税收政策、协调工商注册也有望进一步明确。

      比如,目前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的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征,有的地方政府则为吸引PE/VC落地,将有限合伙人(LP)税率降到20%,这些情况表明,相关税率已存在统一标准的实际需求。

      再者,自今年2月7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工作以来,已有近5000家左右私募基金机构登记。

      而且,随着备案工作的深入,后续基金业协会将发布PE/VC行业季度报告。

      不过,证监会8月份以部门规章形式进行私募基金立法后,地方及发改革委此前出台的相关立法并未明确废止。可见,实践中,仍存在立法及监管衔接不畅的问题。

      郭卫锋呼吁监管层能够重视,并尽快解决前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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