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对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003
     

    福利费之争主要源于国税2009年3号函与财企2009年242号文件之争。部分税务干部与企业会计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一、税务同志,你因何不从?
    税务人员抱着2009号函不放,无非是长期以来税收任务吃紧的缘故。稻草,即使瘦弱至不堪一击,仍舍不得放弃。试问,在界定工资和福利费范围上,税总和财政部哪个权威?倘若都有划线权,这绝对是国家职能设置的错误。但无论怎样,都应该承认,财政部在这个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

    既然如此,财政部划好线,税务局按税前扣除比例(14%)执行也就是了,却怎的连财政部确定的福利费内涵也不认了呢?假如财政部没有明确意见也就罢了,3号函的确在09年初就已出炉,但242号文出台后,你早应该积极配合了,却为何别扭至今呢?

    二、差异之内容
    对比两个文件,税务部门在福利费的把握上与财政部规定不同的地方有两处:
    1、已纳入工资管理的补贴
    财政部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而税务部门坚持认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均属于福利费范畴。

    对比可以看出,对非货币性福利,两者基本没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货币性福利的归属问题,税务部门认为统统归入福利费。而财政部对货币性福利,明确规定了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节日补助、午餐费补贴五项纳入工资管理,不再作为福利费管理,这也与242号文开头对福利费的定义描述是一致的。

    2、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
    财政口径认为,这部分属于福利费范畴,而税务部门的3号函没有列举本内容,在实务中,更多的税务干部认为,如果企业职工除非没有办理社会统筹,否则这部分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

    其实,税务部门的作法实在太绝了。众所周知,一个人从企业退休后,理论上与企业没有关系了,但特殊国情下的礼尚往来,为避免人走茶凉,企业发生必要的支出也是可以理解的,连财政部尚且对比认同。税务局不让扣除实在不近人情啊。

    三、未来的趋势
    经济茶座预测,在不久的未来,财政部所说的“已纳入工资管理的补贴”,终将被税务部门认同为不再属于福利费。

    以通讯补贴为例,虽然3号函没有明确列举通讯补贴,但是,都承认文件中并非全列举方式,而是举例方式。照此逻辑,即使通讯补贴,也仍然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按税务口径,归入福利费也无可厚非。

    但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由于3号函没有明确列举,税务人员明显胆怯了,天津就明确表示,货币化后的通讯补贴、未统一供餐而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最近,河北国税也出台文件,对以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和午餐费,不属于福利费范畴。

    有理由相信,其他省份也会陆续做出正确选择的。大势所趋,是不以税务意志转移的。

    相关文章: 福利费

    · 如何避免员工制服被认定为福利费? 2016-09-26
    ·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扣除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016-01-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税务总局放宽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放宽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准确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操作要点:赞扬声中的冷思考 2015-07-1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解读: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2015-07-1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