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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管理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9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管理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8.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维护价格的批复》(桂价费[2009]284号)等规定,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和缴纳技术维护费用(以下简称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抵减范围和标准
    (一)专用设备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1188元/套)、IC卡(79元/套)和读卡器(149元/套)或金税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490元/个)和报税盘(230元/个)。

      (二)维护费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户每年每套407元。
    2.使用税控盘系列: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技术维护费减半。
    新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当年按实际使用月份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应小于上述标准。

      二、抵减条件
    (一)专用设备
    1.属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的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单独列明专用设备项目且不含非专用设备内容。
    3.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认证相符并且未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4.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减或未抵减完增值税税额。

      (二)维护费
    1.属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并取得合法的费用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服务业统一发票)。
    2.所取得的发票须单独列明维护费且不含非抵减范围的内容。

    3.所取得的发票未抵减或未抵减完增值税税额。

      三、抵减程序
    (一)需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在正式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抵减手续。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1.费用发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联)。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属购买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1)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本期认证相符的提交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2)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前期认证相符的提交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二)申报表填写规范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将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本期认证相符或前期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队列资料(表二)》第2栏金额和税额应等于或小于本期认证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计金额和合计税额减去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
    4.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前期认证相符但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队列资料(表二)》第2栏金额和税额应等于或小于本期认证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计金额和合计税额。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在费用发票背面注明:“XXXX年XX月XX日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XX元”后,可进行正式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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