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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应该怎样筹划纳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9
     
    案例:崔华生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对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两天给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3 000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1 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10 000元。三个月之后,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崔生华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自由撰稿人在税收的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然而具体地讲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合算?他自己也搞不懂,于是就来信与笔者商量。  显然,崔华生取得稿酬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告诉他,稿酬收入的纳税事宜一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由于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  分析点评:  (一)工资、薪金  如果崔华生作为该报的记者,则他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作为本单位的职员,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三款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崔华生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设他的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正好也是每月10 000元。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超过部分都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800元,如山东880元、北京1 200元、上海1 200元、广州1 260元、深圳1 600元。我们假设崔生华所在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崔华生作为报社的记者,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1 465元[即(10 000元-800元)×20%-375元].  (二)稿酬所得  如果崔华生作为撰稿人,与报社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崔生华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报社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则崔华生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第一,分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合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华生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0元[即(1 000元-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 120元[即10 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果崔华生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 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10 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该月崔华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600元[即10 000元×(1-20%)×20%].  归纳以上的分析和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崔华生的10 000元收入如果作为工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465元;如果作为劳务报酬,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600元;而作为稿酬,如果作为连载,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 120元;如果自由投稿,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崔华生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向报社投稿最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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