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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兼并重组税收壁垒破除混改有望提速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12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文件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专家表示,随着税收方面的障碍进一步破除,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有望提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德勤税务合伙人朱桉接受采访时称:“这一新政策对资本市场的运作,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很有帮助,因为很多上市公司持有的比例很难达到75%。”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对此,朱桉表示,该规定比原来文件有所放宽,对企业资产优化非常有利。“但我个人不赞成无偿划拨的做法,因为资本市场运作应该特别强调产权明晰。”

      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还主要是以现金认购股权的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专利技术、商誉、房地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有望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来极有可能成为混改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朱桉表示,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具有积极的鼓励意义,有利于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让民营企业参与到国企改革。不过,仍然会在资产优化上造成额外的税务成本。国际上对于非货币性投资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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