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1082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汇算清缴)

    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沪国税际[2010]18号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沪国税际[2010]17号转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办妥税务登记证,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201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申报纳税
    1、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为保证纳税服务质量,主管税务所将分批安排、通知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请纳税人配合。
    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3、申报年度所得税后,需补缴或退税的,应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应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通过电子客户端报送,同时附报纸质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无论当年有无关联业务,纳税人均需报送纸质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同步。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

    5、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6月30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附件:
    (1)《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清单》
    (2)回执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二月

    附件(1):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报送的资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中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据实申报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一式两份);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
    (1)2012年季度预缴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3)据实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
    (4)审批或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012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报送)。
     (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办税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关于二○一二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回   执
     

    《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已收悉。

    单位名称(章):
    办税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06-17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13-04-12
    ·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04-12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12-05-1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底截止执行细则发布 2011-11-22
    · 国税发[2009]11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2011-11-22
    · 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11-11-22
    · 厦国税发[2011]4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2011-11-21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