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退关退运货物发生出口转内销的;
四是退关退运货物进口经修理或调整后又重新出口的。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即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2014年8月~9月发生如下业务:
(一)8月业务
2014年8月8日发生一笔出口业务,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成人民币价格为400000元,商品核算成本为350000元,当月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8月9日有一笔在2013年12月4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FOB)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2000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160000元。该笔货物当时因出口单证未收齐,只做了外销收入未申请办理免抵退税。8月13日有一笔在2014年5月10日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原出口销售额(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为340500元,原商品核算成本为272400元,该笔货物由于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已在当期申请办理了免抵退税。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此处税额略)发生,经计算其月底产生留抵税额为8000元。该生产企业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
1.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8日的出口业务做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400000。
同时,按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50000。
2.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9日的退运业务,调整上年度外销收入(因未产生免抵退税额不作冲减调整)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外汇账款2000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60000(红字)。
3.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13日的退运业务,冲减5月外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国外客户)3405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340500(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72400(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272400(红字)。
4.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340500)×(17%-16%)=595(元)。按案例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此处税额略),月底产生进项留抵税额为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5。
(二)9月业务
假设9月没有材料采购与内外销业务发生,只对所属期8月的业务进行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应纳税额。在9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确定应纳税额,经计算当期有进项留抵税额为8000元。
2.申报免抵退税额。申报免抵退税额分为预申报与正式申报两个步骤,经税务机关审核预申报与企业数据一致。因此,该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生成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分别将当月出口的400000元和退运的340500元(以负数)录入申报系统并打印各类报表。此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第10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产生的净额=400000-340500=595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9500×16%=9520(元)。因当期留抵税额8000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952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8000元,当期免抵额=9520-8000=1520(元)。月末,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作账: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520。
假设A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9月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9520元,未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应冲减已办理的原免抵退税额并转为免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