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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813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送税务部门。

      三、申请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http://www.szsti.gov.cn/services/jjkc)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具体装订要求详见附件。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第一批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3月30日-4月15日
      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3月30日-4月15日
      第二批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4月20日-5月15日
      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4月20日-5月15日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市民中心C1080宗先生,电话:82001531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颖,苏建军,联系电话:82002181、82002193
      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7、86576088

      专此通知。

      附件:
      1.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重要提示及材料装订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附件1: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重要提示及材料装订要求

      一、重要提示
      (一)企业申请鉴定的项目名称、数量、领域需与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保持一致。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三)项目审查表与项目报告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审查表请重点写清类似项目的差异性,项目报告内容包括:研制过程、采用的技术原理、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创新点等。
      (四)项目审查表中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与鉴证报告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二、材料装订要求
      (一)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如材料页数较多,应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二)装订顺序: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材料目录,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项目附件清单,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同时申请多个项目鉴定,每个项目审查表后附对应的证明材料,项目的顺序必须跟《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相一致,每个项目审查表请用标签条粘贴以区分不同项目)。

      (三)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只需填报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按项目填写。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属多个领域,请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及证明材料按领域分册装订,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领域。
      (四)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每个公司只需要提供一份,装订至税务登记证后,每个项目审查表后不需要附鉴证报告。
      (五)同一家企业申报多个领域项目鉴定,必须按照不同领域单独装订资料,相同领域装订成一本,项目封面做好备注。
      (六)受申报系统项目数量限制,如企业需要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超过25个,每25个项目装订成一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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