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专项应付款1200。
2.置换土地,假设不具有商业实质: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新)800
累计摊销 3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旧)1000
银行存款 100。
3.处置固定资产A: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累计折旧 800
贷:固定资产——A1000
借:银行存款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
借:营业外支出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
4.处置固定资产B:
借:固定资产清理50
累计折旧450
贷:固定资产——B500
借:银行存款3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
借:营业外支出2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
处置固定资产A、B的损失由财政拨付款项补偿,则:
借:专项应付款120
贷:递延收益120。
由于损失已经发生,应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120
贷:营业外收入120。
5.购置固定资产C: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等1000
借:专项应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时,应将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转入营业外收入。
6.搬迁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1)费用化后续支出
借:管理费用50
贷:银行存款等50。
(2)资本化后续支出
借:在建工程500
贷:银行存款等500。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 150。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政策性搬迁收入,只包括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款及企业处置资产所得,而40号公告中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来源还包括其他单位,如搬迁过程中资产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同时,40号公告中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既包括货币性收入,又包括非货币性收入,如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形式,应以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作为处置收入。此外,企业搬迁中处置存货的收入是否属于搬迁收入,以前一直存有争议。40号公告明确,企业搬迁中处置存货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搬迁收入。
甲公司应计入政策性搬迁收入2030万元,包括:1.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1200万元;2.被征用土地非货币性收入700万元;3.固定资产A处置收入100万元;4.固定资产B保险赔款30万元。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
40号公告中,搬迁支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费用化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等;资产处置支出指企业搬迁中变卖、处置、报废的各类资产净值及相关税费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处置资产的净值与处置费用不得作为搬迁支出,这在实务中引起了很大争议,40号公告对此作了纠正。
甲公司的政策性搬迁支出1000万元,包括:1.土地置换中被征用土地处置支出700万元;2.固定资产A处置支出200万元;3.固定资产B处置支出50万元;4.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50万元。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1.重置资产支出不作为搬迁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重置的资产就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由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计税成本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搬迁中采取土地置换的,40号公告特别强调,以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及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
甲公司搬迁中,重置固定资产计税成本C为1000万元,土地置换中换入土地计税成本800万元,均不得从搬迁支出中扣除,而应在以后投入使用后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2.搬迁资产的后续支出,性质不同,处理有别。国税函〔2009〕118文件规定,搬迁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均可以从搬迁收入扣除。40号公告则视搬迁资产后续支出的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如搬迁资产只需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搬迁资产以其净值作为计税成本,安装费用作为搬迁支出;如搬迁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则搬迁资产以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计税成本,大修理支出不作为搬迁支出。这与企业非搬迁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处理原则一样。
甲公司搬迁中,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50万元作为搬迁支出,资本化支出500万元应计入搬迁资产的计税成本。
(四)企业政策性搬迁中应税所得的税务处理。根据40号公告,企业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汇总清算。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时,无论搬迁是否实际已完成,都视为搬迁完成年度。2016年甲公司完成搬迁,企业应在该年度应将搬迁收入2030万元和搬迁支出1000万元分别填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中的相关行次,计算出搬迁所得1030万元。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企业搬迁所得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汇总清算,因此在搬迁期间及搬迁后会计上计入损益的、与政策性搬迁相关的事项,均应作纳税调整。如本例,搬迁期间以财政拨款补偿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120万元,以财政拨款购置固定资产1000万元在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时,会计上均确认了营业外收入,则税法上应同时作纳税调减。
2.如果企业发生搬迁损失,即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当企业搬迁亏损较大,全部亏损很难在以后5年弥补时,选择后一种方法显然对企业更为有利。
3.如果企业在搬迁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就本例而言,如果甲公司在搬迁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亏损,则2013年~2015年这3年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扣除,弥补亏损年限从2016年开始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