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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下放至直属海关 
    47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海关总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下放至直属海关 
    48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下放至直属海关 
    49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50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5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

    5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取消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53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取消

    54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取消

    55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首页 -> 法规解读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国发[2013]44号:多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749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第三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82项,至此,2013年国务院共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21项。

    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1700余项。李克强总理庄重向社会承诺本届政府至少要取消和下放其中的1/3,即567项。

    截至目前,本届政府开局之年就已经完成改革任务的39%,1年就完成了接近2/5的改革任务。

    这充分显示了国务院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坚强决心和巨大勇气,在继续简政放权、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征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相对于取消与下放数量,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更关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即人们常说的“含金量”。前三轮取消和下放,基本上保证了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下列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含金量”较高: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城镇土地税困难减免审批、会计事务所设立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等。

    相关法规——
    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税总发[201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印冠名发票审批取消 

    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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