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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效”凭证的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三要素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509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即使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税收法规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作过具体界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少税务人员、财务人员,都对税法上的合法有效凭证难以准确把握。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凭证呢?
      
      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  
      税法上所说的合法有效凭证,最初出现在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合法有效凭证要从广义、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指会计制度上所定义的,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狭义的指税法上所理解的,即税法所统称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看,合法有效凭证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有效性两个特征要求:  
      (一)合法性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有效性主要包含两方面:1.真实性,指纳税人有关收入、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2.合理性,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判定合法有效凭证的标准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税务机关判定凭证合法性时遵循如下原则:1.税收法律、法规、税务主管部门政策有规定的,要符合税收政策的统一规定;2.税收政策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的,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3.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规定的,要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前除发票外,税收政策尚未统一规定其他凭证的种类和要式,主要是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凭证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自制凭证,是纳税人内部自制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形式多样,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统一规定,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业务、内部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事项符合真实、合理性的标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性。
      
      (二)外来凭证,是来源于纳税人外部的凭证。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其分为4种: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这4种凭证中,第一种~第三种凭证属于有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政策的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第四种凭证指纳税人发生的上述3种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行为,经纳税人签收或填写的单据或书面材料。此类凭证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税务机关有异议时,能够提供出第三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管理行为的,提供相应公文批件;涉及民事行为的,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涉及其他行为的,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还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公证机构确认的或者中介机构鉴证的书面材料。
      
      使用不合法凭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税收征管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行为,使用不合法有效凭证行为是违反了税法,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承担缴纳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如果还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所规定的税务管理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将依法将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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