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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分公司置换投入到子公司的货币资金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8
     
    母公司用货币资金成立了一子公司,现母公司用一分公司整体置换投入到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分公司是否需评估?该行为是出资方式的变更,还是买卖行为?是出资方式的变更,子公司是否需重新验资?上述行为涉及哪些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种行为不是出资方式的变更,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但限于公允价值的交换,所以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可以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上述条件称为免税重组(指企业所得税)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补充规定,符合118号文件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在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确认非货币性交易补价中所包含的收益相一致了。但是,不符合上述免税重组条件的,整体资产换出方应确认全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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