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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国税函[2010]244号 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0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44号         2010.6.7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防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化“四个体系”建设,省局针对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行为的特点,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存货控制和现金结算等方面,特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使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的危害性  所谓“有货虚开”,即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财会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知识讲座,使其了解“有货虚开”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犯罪,其危害性更大。要教育纳税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有货虚开”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严重后果,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  二、建立存货控制制度,加强纳税人存货核算管理  1、建立健全存货分类明细账。企业实物保管部门应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存货收发应按存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出入库凭证,仓库保管人员据此按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结出存货的数量。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  2、纳税人在发货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纳税人的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或提货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发货部门开出的出库凭证及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笔货款在一万元以上的,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存货控制制度,对纳税人不按规定设置帐簿的,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录核算存货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帐簿,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引导企业使用非现金结算,强化“资金流控制”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之规定,纳税人发生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金额在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应通过银行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并将能够证明款项支付的银行结算凭证作为附件附在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内。  对销售方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下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量;现金结算比例明显偏高,有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以及钢材生产企业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纳税人通过现金方式结算比例超过30%的,税务机关应视情相应核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降低纳税人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对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纳税人应在应收帐款帐户进行分户明细核算,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对超过6个月尚未结算的货款的,应要求纳税人逐笔提供尚未结算业务的购销合同、出库凭证及购货方领票人的身份证明。  四、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对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填写,检查和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以销售钢材为例,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能填写“钢材”,而应以钢材小类具体品名(工型钢、角钢、螺纹钢、碳结钢、合结钢、轴承钢、板材、原钢、普通线材等)填写,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监控和管理,要求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要加大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折不扣的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逾期仍不改正的,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购货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  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日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对小额零售业务且消费者未索要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要按日汇总开具等额普通发票,并附销售商品清单。  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与交流,研究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从业管理的相关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违反税法的规定、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辖区内企业纳税人中进行通报,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依照信息交流反馈制度的规定提交财政部门处理,由财政部门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以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约束,增强会计人员责任心,防范“有货虚开”现象的发生。  七、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  在商业企业领域内推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系统》,利用电子扫描、汉字识别和数据处理技术,将进项数据、销项数据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图像扫描,全面获取纳税人销售、购进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使购销双方的所有票面信息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发票信息库,系统就会自动进行商品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快速准确地实现商贸企业数据对比分析。通过对购销商品信息的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超范围开具发票的现象,是否存在多抵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从而高质高效地开展调查核实和纳税评估工作。  八、强化预警分析应用,加强对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应用预警评估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偏高异常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等指标进行分析,针对“有货虚开”的特点,深入分析该类纳税人指标异常的规律,开发应用评估分析模版,筛选重点行业,实施分类评估,全面深入分析核查该类纳税人的异常疑点,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的“有货虚开”等涉税违法行为。对评估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虚开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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