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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料加工设备转为不作价设备出资,增值税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86
     

      问:我们是一家根据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来料转三资的企业,目前我们已经转型成功,目前我们新三资公司账上有一批设备,是在转型时根据东莞市转型政策及地税局相关要求(我们所得税是在地税征收),根据这批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的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转入新三资公司,计入固定资产及实收资本。
      
      问题1、这批设备中如果有我们不需要用的旧设备,否可以按旧设备出售的方式在三资公司出售给国内的其他公司?并开立17%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我们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将旧设备出口后,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因为这批设备在新三资公司是以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入账的,故没有购进发票或是进口报关单,是否可以享受出口免税的税收优惠?还是必须要按内销补征税呢?
      
      答:1、《
    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装配厂,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来料加工厂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准予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将全部相关不作价设备一次性向企业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不作价设备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该设备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且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四、上述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一)对于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应提供地市级商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经其确认的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对于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应提供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来料加工厂加工协议或补充协议及经其确认的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
      
      (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核);
      
      (三)有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新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来料加工厂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按现行规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办理上述形式报关手续之后,由来料加工厂凭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凭上述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来料加工转型时,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符合规定的该不作价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同时该不作价设备的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应计入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贵公司(转型法人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贵公司需提交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如果该不作价设备的以评估价作为出资额,且评估价不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贵公司也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该不作价设备不缴纳进口税收,其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如该不作价设备已满监管年限,贵公司对外销售该不作价设备应按17%缴纳增值税;如该不作价设备未满监管年限,贵公司应补交相关税收,对外销售时该不作价设备按17%缴纳增值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第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认定和申报。  
      2.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该不作价设备出口,该不作价设备相关单证齐全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贵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未办理的应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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