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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财会[2012]836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644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财会[2012]836号                             2012-11-12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自2011年10月18日,《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发布后,全省各级财政、税务、工信、银监、工商等部门结合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方面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推进《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一方面通过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宣传、调查摸底、组织培训等方式积极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2013年起,大中型企业要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要全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届时,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按照这个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两个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组织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掌握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及时更新和调试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账务调整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严格划分各类资产范围,反映各类资产状况及潜在的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准则奠定基础。
      (四)2013年1月1日起,按照《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我省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分别按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五)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反映。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工作,积极指导、监督本地区企业执行好两个准则。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工信、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联合,按照年初《吉林省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方案要求的全部工作。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今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继续对本地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对明年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建立企业档案。对清理遗漏的企业,要尽快补报省财政厅。
      (八)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要对符合条件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组织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密切跟踪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分析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映,确保《企业会计准则》顺利贯彻执行。
      (九)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吉林省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今年以来省财政厅已经与工信、国税、地税、工商、银监等六部门联合举办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师资培训班,并联合吉林工商学院举办面向全省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免费培训班。省一级的培训工作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其他没有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的或培训工作未完成的市县,财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及工作职责,抓紧在年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十)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协助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顺利实施新旧准则的转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201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时,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跟踪调研工作,将《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作为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及时监督、评价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经费,财政监督机构要及时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账核算。
      (十二)各级国税、地税征管人员要重视和加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恰当的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十三)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组织开展针对小企业的涉税业务培训和辅导工作,要求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十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低税率优惠等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企业可以依法享受低税率和所得减半征收等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从2013年起,在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求其依法提供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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