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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24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
    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117000
    应付职工薪酬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
    贷:库存商品78000

    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通过县政府无偿赠送给县一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库存商品70000
    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87000-500000×0.12)元,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0元。


    3.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征企业所得税。
    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部门使用,如企业所属幼儿园、食堂等。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该铲车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60000元,将自产的一辆小客车用于本企业所属幼儿园,小客车不含税售价150000元,成本120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117000
    固定资产——小客车175500
    贷:库存商品——铲车100000
       ——小客车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2500

    4.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以加工修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等。
    例:A企业派技术人员到汽车维修中心无偿提供汽车维修,发生成本10000元,最近时期同类修理收费20000元。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劳务成本10000
    贷:原材料10000

    借:销售费用10000
    贷:劳务成本10000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所得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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